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配套绿地面积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城市绿化及其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每株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