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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的登记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第四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等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受理区属单位、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并承办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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