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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三十三条,房屋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持下列文件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典当登记 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二、有关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抵押、典当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三十四条,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典当登记、应当向债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典当合同变更 终止或者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典当登记.并由房管部门换发或者收回,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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