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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第八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 不含遗赠 下同 四、抵押,典当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新建。二 继承,遗赠,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归属.四,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变更情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属国家所有的房屋 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三.依法没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三条。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 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等应当开具收件收据 交给申请人。房管部门收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起始时间 第十四条,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管部门认为房屋权属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60日.第十五条.对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 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房管部门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房管部门应当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 书面答复房管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房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房管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真实合法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内容不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准注销,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需补办手续的 二、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异议的。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 设定抵押,典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屋来源和房屋权利人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四.房屋共有情况。五,土地使用权性质。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 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后,应当将原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归档、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6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 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因房管部门过失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更正。给房屋权利人颁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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