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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 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的规定 4 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 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 交叉口无拓宽段时 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 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 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 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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