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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5 4 1,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网规划、宣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管线位置不足时部分管线可布置在建筑退让范围内 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有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5 4,2,工程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 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 同步验收.新建道路宜每隔150 200米预留横穿道路管道。新建城市桥梁应同步敷设工程管线,不能同步时 应预留管线穿越的位置.5。4 3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排水,通信及电力管线 5,4 4,各种工程管线之间及工程管线与建 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及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5.4。5 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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