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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 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 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4 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 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 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 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1。5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 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 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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