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条件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 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二、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四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三,出卖 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六 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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