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房户应在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