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标准第十九条,村民住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三人以下户、含三人 总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30平方米的总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二十条 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进行确定,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人、三人以下户、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且一户最多两套住房。第二十一条.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的多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6,1 8之间 高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 5.4,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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