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 改建 迁移、拆除、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 水体和地貌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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