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1、2、1.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 2 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 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2 3 建,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 排架结构 应设置泄压设施 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 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 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2.5。厂房的安全疏散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