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技术要求3.2。1,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在工程范围内汇水区的出口处设置固定的雨水排放点。3,2.2,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 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3 2.3.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 3的规定取值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 2,3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4,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表3、2。3,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注 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3、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 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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