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 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 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 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 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 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公路发 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 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 三.随车携带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 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 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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