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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以下简称,管廊 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 以下简称.管线 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 燃气 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 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 可以采用政府投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投资补助 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 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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