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维护管理第十七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发改委牵头 组织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支持和培养社会资本组建专业管廊运营机构,第十九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管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管廊维护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设备养护维修。确保管廊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二、建立管廊信息管理系统.三、保持管廊内的安全 整洁和通风良好.四,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 养护和维修、六 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七。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八、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九.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管廊主管部门、十 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十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落实安全责任、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 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 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五,燃气,电力及供热管线等安全隐患较大的管线.管线单位应将敷设平面图提供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及消防部门.以便抢险使用,六,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经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批准后实施、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并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 八.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 但不改变管廊平面位置。外结构及高程的 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规划部门及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 改变管廊平面位置、外结构及上下游高程的需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实施完成后按照相关程序验收备案,第二十三条,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及时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 经运营管理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运营管理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一 拒绝入廊管线单位后续入廊申请 直至入廊管线单位清理完毕废弃管线 二,代为清理废弃管线。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代为清理费用、第二十四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先征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供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 气体,二.爆破.三。挖掘城市道路,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六 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