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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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