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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网监督检查制度 依法检查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地下管网用地范围内形成的违法建 构。筑物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相应费用由建 构。筑物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法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对违法占压地下管线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地下管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地下管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网的日常管理.确保地下管网的安全运行,第六十一条.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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