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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跟踪测量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设计 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网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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