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 屋顶 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 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 港口 渡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 损毁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 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 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 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 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 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 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 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 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 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