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三条。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家庭 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表。核准表,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六 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核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一、受理 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 审查.核查原件 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二.调查,由社区 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 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 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 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村委会 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 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 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二,比对.经录入 汇总后 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五 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 以下。三人 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第十六条.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 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