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4年
  • 晋城市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 DB1405/T 002-2020
  • 山西省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创建导则 DB14/T 2221-2020
  • 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教育服务规范 DB14/T 2150-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要求 DB14/T 2145-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用要求 DB14/T 2153-2020
  • 临汾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质量要求 DB1410/T 108-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数据采集规范 DB14/T 2240-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安全生产领域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DB14/T 2239-2020
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 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 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 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