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 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 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 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 发 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 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 应视为发.承 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 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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