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1、3。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83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据此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规定填写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 数量、单价,交贷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 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4、本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3,2。5,本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 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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