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 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 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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