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气候区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第2、1。2条,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第2.1,3条,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 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第2.1,4条、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 至.九 的规定采用,注 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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