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六,规章起草负责人,七.规章完成时间,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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