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规司向会议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司局作说明,第三十条,法规司应当根据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时作出的决定,对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进行修改后.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 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第三十三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登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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