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 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 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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