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 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第七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五 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 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 不得安排预算 拨付资金、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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