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 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 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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