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第十四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五条,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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