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 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销案 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 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 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 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 批示 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 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 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 调查。检查。调查 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 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 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九 责令退款通知书 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 背 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 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 对已破损 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 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 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 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 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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