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将材料损坏 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二 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不按照规定借出 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二、损毁、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 三 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罚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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