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归档 第十八条,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永久保存 一 罚款数额巨大的。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的,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1,亿元以上,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接收手续,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 第二十一条、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止卷号和保管期限。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时间编制。编号格式为。年,价监.检.卷、号,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 正,副卷在卷号后加,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在、卷号后加、简。销案的案件 在卷号后加。销。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修改,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时间 内容和原因等信息。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明对应的卷号 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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