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第六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五条,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