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私存枪支,弹药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条,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一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丢失 被盗 被骗的 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二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三条、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 致人伤残.死亡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五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六条、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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