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十七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