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 拘 传.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第八十二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第八十五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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