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辨。认、第二百二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二百二十四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执行辨认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 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二十五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第二百二十六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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