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拘 留,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 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决定不予逮捕的 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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