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 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第六百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监督.除可以采取本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 监舍等有关场所。列席监狱 看守所有关会议 与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六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执法瑕疵 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二,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七日以内未予纠正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三,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问题,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 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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