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 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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