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 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 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 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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