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公开 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坚持有错必纠 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 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