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 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 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 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 调查取证时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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