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 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百零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第一百零四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 送达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 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 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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