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 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六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 报告 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