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登、记、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 三,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 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四,被私自裁切的,五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第三十八条,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 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 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三 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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