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办理程序.第六十条,户口登记事项由户口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规定权限予以核准、第六十一条。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六十二条。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核准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户口登记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二,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在完成户口调查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户口登记机关 三、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户口登记机关,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第六十三条,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户口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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